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补充规定(2016年)
为落实《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要求,做好公司债券年度报告与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衔接,现就有关事项补充规定如下: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披露年度报告。发行人为上市公司的,应当在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编制和披露的年度报告中,以专门章节披露“公司债券相关情况”。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其他章节与“公司债券相关情况”一节要求披露的部分内容相同的,可以建立相关查询索引,避免重复。上市公司发行多只公司债券的,披露“公司债券相关情况”一节相关事项时应当指明与公司债券的对应关系。
“公司债券相关情况”应当披露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正文第十节(原第十节“财务报告”相应调整为第十一节),并包含以下内容:
一、 披露所有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未到期或到期未能全额兑付的公司债券名称、简称、代码、发行日、到期日、债券余额、利率、还本付息方式,公司债券上市或转让的交易场所,投资者适当性安排,报告期内公司债券的付息兑付情况。
公司债券附发行人或投资者选择权条款、可交换条款等特殊条款的,应当披露报告期内相关条款的执行情况。
二、 披露债券受托管理人名称、办公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报告期内对公司债券进行跟踪评级的资信评级机构名称、办公地址。
报告期内上市公司聘请的债券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发生变更的,应当披露变更的原因、履行的程序、对投资者利益的影响等。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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