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
-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9号——公司债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
- 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披露的补充规定(2016年)
-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四批)(2016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8号——公司债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
- 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补充规定(2016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作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行公司债券的必备文件,并按规定披露。
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财务报告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不适用的,发行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
若发行人有充分依据证明本准则要求披露的某些信息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及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发行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按本准则披露。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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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2001年)
-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年)
-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
-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2008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2019年)
-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 国防科工委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