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管理,规范机动车登记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和办理机动车登记,适用本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登记的机动车适用军车登记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机动车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核发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
未领取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的,不准上道路行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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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4年)
-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2007年)
- 跨区跨省电力优化调度暂行规则(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违规修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案件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2007年)
-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2016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2021年)
- 关于同意四川省高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长春新区的批复(2016年)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督查工作的通知(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