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管理,规范机动车登记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和办理机动车登记,适用本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登记的机动车适用军车登记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机动车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核发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
未领取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的,不准上道路行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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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4年)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全面试行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销制度的通知(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2011年)
- “十五”工业结构调整规划纲要(2001年)
-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 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医学教育工作提高医学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9年)
-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职业教育信息化发展的指导意见(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