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管理,规范机动车登记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和办理机动车登记,适用本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登记的机动车适用军车登记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机动车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核发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
未领取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的,不准上道路行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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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4年)
- 国家气象科技创新工程(2014—2020年)实施方案(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
-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2009年)
- 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 国务院关于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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