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规定(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警用车辆登记业务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1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机动车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理登记的场所公示。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机动车登记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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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2001年)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
- 国土资源行政应诉规定(2017年)
-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市场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快推进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202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黑龙江盘中等17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2017年)
-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
-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扬州雕版印刷博物馆冠名问题的复函(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