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8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一)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
(二)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
- 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2011年)
-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
- 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2021年)
- 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2012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13年)
- 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人员(2002年22)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2019年)
- 为实现民族伟大复兴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而共同奋斗——在《告台湾同胞书》发表40周年纪念会上的讲话习近平(2019年)
-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