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1994年)
第一条
为了保障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速公路,是指经国家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符合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设置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专供机动车高速行驶的公路。
第三条
凡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乘车人以及进行养护等作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应当遵守《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养护等作业人员和专用的机动车不适用前款规定。
实习驾驶员不准驾驶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04年)
-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1990年)
- 公安部商业部关于被收养子女户口和粮食供应关系迁移问题的通知(1992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2006年)
-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14年)
- 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开放创新试点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方案(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
-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13年)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 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1996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助力创新创业的意见(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