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1994年)
第一条
为了保障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速公路,是指经国家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符合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设置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专供机动车高速行驶的公路。
第三条
凡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乘车人以及进行养护等作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应当遵守《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养护等作业人员和专用的机动车不适用前款规定。
实习驾驶员不准驾驶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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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04年)
-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1990年)
- 国务院关于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2008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2011年)
- 国务院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2010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年)
- 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意见(2025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
-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