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部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2011年)
为了适应新时期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需要,建设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法制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科学技术部对所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文件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现决定对《科技开发企业审批登记暂行办法》等6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管理试行办法》等28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科学技术部决定废止或宣布
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 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68件)
1.
科技开发企业审批登记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1987年11月2日
文 号:(87)国科发综字0810号
说 明:统一适用《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的规定。
2.
关于加强科技开发企业登记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1990年3月14日
文 号:(90)国科发策字183号
说 明:统一适用《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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