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的科研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科学技术部归口管理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者、推荐者、承担者在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评估评审、检查、项目执行、验收等过程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以下称科研不端行为)的查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不端行为,是指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包括:
(一)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
(二)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
(三)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
(四)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
(五)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
(六)其他科研不端行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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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决定(2001年)
-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0年)
-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2011年)
- 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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