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的科研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科学技术部归口管理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者、推荐者、承担者在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评估评审、检查、项目执行、验收等过程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以下称科研不端行为)的查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不端行为,是指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包括:
(一)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
(二)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
(三)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
(四)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
(五)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
(六)其他科研不端行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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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的决定(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抢救保护北宋永昭陵地宫问题的复函(2000年)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2014年)
- 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正案(201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2022年)
-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违反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