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调解书或者有关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1999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调解书或者有关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是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应视为与法院民事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人民法院应比照我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予以受理。但对台湾地区有关机构(包括民间调解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受理。
此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
- 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三批清理结果的通知(2017年)
-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2016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2007年)
- 国务院关于增补里耶古城遗址为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4年)
-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带动作用进一步促改革稳就业强动能的实施意见(2020年)
- 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2001年)
- 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