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调解书或者有关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1999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调解书或者有关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是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应视为与法院民事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人民法院应比照我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予以受理。但对台湾地区有关机构(包括民间调解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受理。
此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2015年)
-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07年)
-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2011年)
- 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2024年)
-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2007年)
-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3年)
-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1990年)
- 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管理办法(2022年)
- 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5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2011年)
- 西藏的民族区域自治(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