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调解书或者有关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1999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调解书或者有关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是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应视为与法院民事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人民法院应比照我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予以受理。但对台湾地区有关机构(包括民间调解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受理。
此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2015年)
- 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05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2015年)
- 关于加强农药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2000年)
-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00年)
-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14年)
-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2001年)
- 气象局关于公布已废止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7年)
-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年)
-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