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调解书或者有关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1999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调解书或者有关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是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应视为与法院民事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人民法院应比照我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予以受理。但对台湾地区有关机构(包括民间调解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受理。
此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2015年)
- 关于修订《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的决定(202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调整呼和浩特市市辖区行政区划的批复(2000年)
-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
- 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2001年)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年)
-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 关于加强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贵州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