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调解书或者有关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1999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调解书或者有关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是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应视为与法院民事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人民法院应比照我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予以受理。但对台湾地区有关机构(包括民间调解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受理。
此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2005年)
- 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2010年)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05年)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2016年)
-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17年)
- 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务院贸易便利化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