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版物市场管理,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出版物市场,发展和繁荣出版发行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出版物的总发行、批发、零售等发行业务及监督管理。
出版物的出租、散发、附送等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出版物,是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
图书包括各类书籍、画册、挂历、图片、年画、年历等。
报纸是指有固定名称、刊期、开版,每周至少出版一期的连续出版物。
期刊是指有固定名称和栏目,用卷、期或年、季、月、旬、周顺序编号,成册的连续出版物。
音像制品是指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
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并可复制发行的传播媒体。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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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年)
- 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重点任务分工(2017—2018年)(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2023年)
- 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规范(试行)(2003年)
- 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201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的决定(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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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4号(2013年)
-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