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2000年)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科委、财政厅(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8号)和科技部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9〕143号)的规定,科研机构转制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做好这些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和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发放工作,根据《研究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转制过程中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9〕47号)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转制的科研机构,从1999年7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分别以1999年7月的工资总额和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1999年7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
二、 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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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企一证”改革实施方案(2018年)
- 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部门涉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通知(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
-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0年)
-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