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2016年)
为提升破产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就破产案件信息公开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以下简称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破产案件(包括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破产和解案件)审判流程信息以及公告、法律文书、债务人信息等与破产程序有关的信息统一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布。
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应当使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及时披露破产程序有关信息。
第二条
破产案件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均应依法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债务人信息,在不损害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破产管理人可以通过与重整投资人的协议向重整投资人公开。
第三条
人民法院依法公开破产案件的以下信息:
(一)审判流程节点信息;
(二)破产程序中人民法院发布的各类公告;
(三)人民法院制作的破产程序法律文书;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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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2000年)
- 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198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2013年)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7年)
- 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医保局中医药局药监局关于开展儿童血液病、恶性肿瘤医疗救治及保障管理工作的通知(2019年)
- 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1998年)
- 关于规范控股、参股期货公司有关问题的规定(2008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