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质检总局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和修改、废止、解释、翻译,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质检总局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制定规章的程序应当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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