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场监管总局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市场监管总局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和翻译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制定市场监管总局规章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制定市场监管总局规章应当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制定市场监管总局规章应当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制定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规章,在制定前、制定过程中和立法后评估中要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7年)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2013年)
- 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年)
-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
-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14年)
- 现代天气业务发展指导意见(2010年)
- 中法联合声明共同建设更加安全、繁荣、和谐与团结的世界(2006年)
- 共同开创中拉友好合作的新世纪在联合国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经济委员会的演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1年)
-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1999年)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2011年)
-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200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