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入境航空器载运人员信息预报预检实施办法(2018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境入境航空器载运人员信息预报预检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便利航空器及其载运人员出境入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境入境航空器负责人或者其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以下简称航空器负责人或者代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完整、准确、及时地预报出境入境航空器拟载运的旅客、机组人员信息,包括旅客订座记录、登机旅客信息和登机机组人员信息。
第三条
航空器负责人或者代理单位应当按照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商定的格式,通过专用网络将预报信息发送至指定的地址。
预报信息由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和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共享。
第四条
航空器负责人或者代理单位应当在航空器起飞前72小时、24小时、2小时、1小时和起飞后30分钟内分别报送旅客订座记录。
旅客订座记录采用国际标准电子报文格式,内容包括旅客姓名、国籍、性别、出生日期、出境入境证件号码、出境入境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航段、团体情况、联系地址、出票情况等。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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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航班载运人员信息预报实施办法(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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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四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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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展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综合改革试验的批复(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2019年)
- 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2000年)
-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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