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工业雷管实施编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民爆器材生产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计划单列市民爆器材生产流通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对工业雷管(指民用,下同)的管理,落实生产、销售、使用各环节的管理责任,有效预防工业雷管流散社会,维护公共安全,经公安部、国防科工委研究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工业雷管实施统一编号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所有工业雷管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公安部和国防科工委确定的工业雷管编码规则及技术要求(见附件1),在生产环节对每发雷管进行编号。自2002年1月1日起,凡没有编号的纸壳雷管一律不得销售;自2002年6月1日起,凡没有编号的金属壳雷管一律不得销售。对工业雷管实施编号管理,是落实管理责任,有效预防雷管流失,减少爆炸犯罪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关系到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公共安全的系统工程,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爆器材生产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区市民爆主管部门)要相互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监督辖区内工业雷管生产企业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二、
工业雷管生产企业为实施雷管编号管理而对其生产线进行的改造,必须经省区市民爆主管部门组织的生产线验收,未通过验收的生产线不得进行生产。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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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
-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2011年)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
- 公安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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