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整顿关闭小煤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一条
为推动各地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深入开展,按期完成国家“十一五”后三年整顿关闭小煤矿工作计划,提高中央财政关闭小煤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煤矿是指列入国家制定下达的“十一五”后三年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计划确定的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
第三条
关闭小煤矿专项资金以实际关闭小煤矿数量为考核主体,兼顾生产能力、职工人数、地区差异状况等因素,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严格管理、确保实效”的原则进行分配。
第四条
关闭小煤矿专项资金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照国家关闭小煤矿计划的目标和要求,按期完成小煤矿整顿关闭任务;
(二)已关闭小煤矿相关证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已被注销,并按标准关闭到位;
(三)已在新闻媒体公告关闭矿井名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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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2013年)
- 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2019年)
-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范围文字表述(1999年)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0号(2011年)
- 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2000年)
- 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996年)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购汇政策的通知(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