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整顿关闭小煤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一条
为推动各地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深入开展,按期完成国家“十一五”后三年整顿关闭小煤矿工作计划,提高中央财政关闭小煤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煤矿是指列入国家制定下达的“十一五”后三年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计划确定的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
第三条
关闭小煤矿专项资金以实际关闭小煤矿数量为考核主体,兼顾生产能力、职工人数、地区差异状况等因素,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严格管理、确保实效”的原则进行分配。
第四条
关闭小煤矿专项资金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照国家关闭小煤矿计划的目标和要求,按期完成小煤矿整顿关闭任务;
(二)已关闭小煤矿相关证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已被注销,并按标准关闭到位;
(三)已在新闻媒体公告关闭矿井名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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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亚太空间合作组织公约》的决定(2006年)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2005年)
-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2018年)
- 生态环境部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助力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的指导意见(2018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2000年)
-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2006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