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已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民法通则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 公民
(一)
关于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问题
1.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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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年)
-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实施职业院校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的通知(2003年)
- 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2012年)
- 电力监管机构举报处理规定(2006年)
- 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2003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