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已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民法通则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 公民
(一)
关于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问题
1.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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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2016年)
- 绿色施工导则(2007年)
- 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20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2021年)
- 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
-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15年)
- 财政部关于废止、停止执行、修改部分涉及企业资产与财务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2001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