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已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民法通则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 公民
(一)
关于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问题
1.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调整变动部门文件发送印章使用及悬挂部门名称牌子等事项的通知(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实施意见(2021年)
- 关于公布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8年)
-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 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20年)
- 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
- 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2000年)
- 教育部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