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续贷工作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2024年)
各金融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续贷工作,切实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优化贷款服务模式。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风险状况和偿付能力等因素,优化贷款服务模式,合理设置贷款期限,丰富还款结息方式,扩大信贷资金覆盖面。持续开发续贷产品,完善续贷产品功能,并建立健全相关管理机制。可以办理续期的贷款产品包括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及农户经营性贷款等。
二、 加大续贷支持力度。对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债务人,在贷款到期前经其主动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可以提前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经审核合格后办理续贷。
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意续贷的,应当在原贷款到期前与小微企业签订新的借款合同,需要担保的签订新的担保合同,落实借款条件,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形式,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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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版管理条例(2014年)
- 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办法(2022年)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2020年)
-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198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2008年)
-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20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