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2010年)
一、
二○一二年选举第四任行政长官人选的选举委员会共12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组成:
工商、金融界300人
专业界 300人
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 300人
立法会议员、区议会议员的代表、乡议局的
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
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 300人
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二、
不少于一百五十名的选举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 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 加强网购和进出口领域知识产权执法实施办法(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带动作用进一步促改革稳就业强动能的实施意见(2020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2009年)
- 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2003年)
- 国务院关于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总体方案的批复(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满洲里海关调整为正厅级直属海关问题的复函(2004年)
- 关于修改《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的决定(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