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1990年)
一、
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根据本法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二、
选举委员会委员共8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组成:
工商、金融界 200人
专业界 200人
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 200人
立法会议员、区域性组织代表、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 200人
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三、
各个界别的划分,以及每个界别中何种组织可以产生选举委员的名额,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民主、开放的原则制定选举法加以规定。
各界别法定团体根据选举法规定的分配名额和选举办法自行选出选举委员会委员。
选举委员以个人身份投票。
四、
不少于一百名的选举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
五、
选举委员会根据提名的名单,经一人一票无记名投票选出行政长官候任人。具体选举办法由选举法规定。
六、
第一任行政长官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产生。
七、
二00七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民政部国资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引渡条约》的决定(2001年)
- 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2018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江西)实施方案》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贵州)实施方案》(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大连金普新区的批复(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天津市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