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天津市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天津市、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请批准〈天津市人民政府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冀政〔2001〕41号)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收悉。同意《天津市人民政府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两省(直辖市)边界地区的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国务院
二〇〇一年九月三十日
- 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政策(2008年)
-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2017年)
-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的意见(2006年)
- 价格鉴证师注册管理办法(2005年)
- 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十二五”时期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成绩突出的省级人民政府给予表扬的通报(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将沈阳海关驻机场办事处调整为沈阳桃仙机场海关的批复(2003年)
- 国务院关于表扬全国“两基”工作先进地区的通报(2012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