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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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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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海事行政管理,维护内河水上交通秩序,防治船舶污染水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违反内河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以下简称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船舶、浮动设施经营人包括船舶、浮动设施管理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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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解释(199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西省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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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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