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1994年)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8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8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海事行政管理,维护内河水上交通秩序,防治船舶污染水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违反内河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以下简称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船舶、浮动设施经营人包括船舶、浮动设施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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