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保护内河水域的环境及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及其他影响内河水域环境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渔船和军队、武警的现役在编船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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