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公平竞争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对拟制定的招标投标领域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是否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情形进行审查评估的活动。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公平竞争审查例外情形,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审查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情形的,不得出台有关政策措施。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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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贫困地区儿童发展规划(2014—2020年)(2014年)
-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22年)
- 国务院关于淄博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0年)
- 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得以裁决书送达超过期限而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通知(199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001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决定(2007年)
- 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2005年)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08年)
- 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管理办法(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