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2009年)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委《关于报请重新核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函》(国认财函〔2009〕11号)收悉。为进一步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现就重新核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一)
申请费。认证机构在受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时向申请认证企业收取申请费。申请费收费标准由每个申请单元600元降为500元。申请资料为非中文的,另收资料翻译费。资料翻译费收费标准由认证机构根据实际费用支出情况确定,但最高不超过1000元。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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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山东省烟台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2010年)
- 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信息公开办法(2018年)
- 文化部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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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2003年)
- 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198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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