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2010年)
为完善财产刑的执行制度,规范财产刑的执行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
被执行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第二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本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或者收到上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后,对有关财产刑执行的法律文书立案执行。
第三条
对罚金的执行,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确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期满后强制缴纳。
对没收财产的执行,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执行。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2015年)
-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2004年)
-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4年)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2001年)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2020年)
- 关于加强大型医用旧设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