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的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的调查及相关工作。
由国务院组织,民航总局或者地区管理局参加的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工作参照本规定。
根据我国批准的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由其他国家或地区组织,我国参加的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术语定义如下:
民用航空器事故,是指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和民用航空地面事故(以下统称事故)。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是指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航空器损坏的事件。
民用航空地面事故,是指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航空器、车辆、设备、设施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以上或导致人员重伤、死亡的事件。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以下统称事故征候),是指航空器飞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未构成飞行事故或航空地面事故但与航空器运行有关,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事件。
严重飞行事故征候,是指航空器飞行实施过程中几乎发生事故情况的飞行事故征候。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2017年)
- 政府投资条例(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2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2016年)
- 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2022年)
-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
- 中央预算单位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12年)
- 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2006年)
- 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