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5年)
-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
-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5年)
-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
-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
-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
-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
-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2015年)
-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的预防和治理恢复,适用本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涉及土地复垦的,依照国家有关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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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2015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批复(2001年)
-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设河南周口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批复(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决定(202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的规定(198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