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5年)
-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
-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5年)
-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
-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
-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
-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
-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2015年)
-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的预防和治理恢复,适用本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涉及土地复垦的,依照国家有关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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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5年)
-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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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1年)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2005年)
- 关于在农村普通初中试行“绿色证书”教育的指导意见(2001年)
-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25年)
- 关于进一步培育新增长点繁荣文化和旅游消费的若干措施(2025年)
- 国务院关于太湖流域防洪规划的批复(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