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加强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独立、固定的生产场所饲养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达到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养殖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
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工作,根据畜牧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工作,对畜禽养殖场备案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农业农村部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有与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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