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试行)(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加速水运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步伐,促进水运工程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建立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的新秩序,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工程监理是一种将工程技术、工程经济和相关法律融为一体的全方位、全过程的动态工程管理模式,是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或议标委托专业的工程监理单位对所建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进行综合管理的模式。
第三条
工程监理包括设计阶段监理和施工阶段监理(以下简称设计监理和施工监理)。
我国水运工程实行施工监理。凡大中型水运建设项目和重要的小型水运建设项目,均须按本规定实行施工监理。其他水运建设项目可参照本规定实行施工监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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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务院关于更改地名的指示(1951年)
-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3年)
-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全面督查的通知(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2022年)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
- 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