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试行)(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加速水运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步伐,促进水运工程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建立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的新秩序,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工程监理是一种将工程技术、工程经济和相关法律融为一体的全方位、全过程的动态工程管理模式,是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或议标委托专业的工程监理单位对所建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进行综合管理的模式。
第三条
工程监理包括设计阶段监理和施工阶段监理(以下简称设计监理和施工监理)。
我国水运工程实行施工监理。凡大中型水运建设项目和重要的小型水运建设项目,均须按本规定实行施工监理。其他水运建设项目可参照本规定实行施工监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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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资源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和实施《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199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2022年)
-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8年)
- 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3年6月)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设江苏南京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批复(2019年)
-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2015年)
- 关于2001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2000年)
-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