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时,应当责令排污者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废止《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8年)
- 国务院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款的通知(198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河北省蔚县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8年)
-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0年)
- 关于当前抗震救灾进展情况和下一阶段的工作任务(2008年)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2005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查批准逮捕外国犯罪嫌疑人的规定(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