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2015年)
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2015年工作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的要求,国务院2015年立法工作重点是: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2015年的中心工作,把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确定的任务作为重中之重,及时完成有关完善市场经济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文化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安全、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的立法项目。具体安排如下:
一、 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急需的项目
为贯彻落实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对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立法项目,要根据改革进程和改革方案,条件成熟的及时办理,尽快完成起草和审查任务。这类项目主要有:能源法(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电力法(修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原子能法(国防科工局起草),标准化法(修订)(质检总局起草),环境保护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起草),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税务总局、财政部起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修订)(商务部起草),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国土资源部起草),外汇管理条例(修订)(人民银行起草),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证监会起草),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消费税暂行条例(修订)(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资源税暂行条例(修订)(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政府投资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政府核准和备案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修订)(发展改革委起草),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修订)(密码局起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修订)(工商总局起草),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修订)(交通运输部、铁路局起草),宗教事务条例(修订)(宗教局起草),以及为了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及国有企业、公路管理等方面改革涉及的立法项目。
二、 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
(一)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对外开放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8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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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会计师条例(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195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试行)(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6年)
-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湘潭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2016年)
- 外交部驻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受理的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或不服仲裁裁决而起诉的案件不属本院管辖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8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