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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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批复(2018年)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24年)
-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200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青海省调整西宁市行政区划的批复(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08年11月6日)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2012年)
- 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
- 财政部关于地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通知(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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