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规范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行为,保证招标投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国家经贸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以下简称省级经贸委)是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招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管理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国家经贸委负责以下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一)国家经贸委报经国务院批准的项目;
(二)国家经贸委审批的项目;
(三)国家经贸委授权或委托省级经贸委审批的项目;
(四)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在国家经贸委进行登记备案的限额以上项目;
(五)国家经贸委规定的其他项目。
省级经贸委负责以下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一)省级经贸委审批的本地区的项目;
(二)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在省级经贸委登记备案的项目;
(三)国家经贸委委托省级经贸委对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其他项目。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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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9号(2008年)
- 反价格垄断规定(2010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2018年)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04年)
-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年)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指引(2019年)
- 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奖惩细则(2000年)
-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2014年)
- 国务院关于《支持北京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的批复(2023年)
-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