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9号(200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59 号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在国务院统一部署的规章清理工作基础上,经商有关部门同意,决定对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替代的,或不适应发展需要的25件规章(目录见附件),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25件)
主 任 马 凯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25件)
序号
名 称
公布机关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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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999年)
- 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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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2016年)
- 保险公估机构基本服务标准(2013年)
-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2010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3号——发行优先股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14年)
- 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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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2018年)
- 团结合作抗疫引领经济复苏——在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的讲话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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