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9号(200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59 号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在国务院统一部署的规章清理工作基础上,经商有关部门同意,决定对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替代的,或不适应发展需要的25件规章(目录见附件),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25件)
主 任 马 凯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25件)
序号
名 称
公布机关及日期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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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 国家经贸委重点项目督查办法(2002年)
- 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999年)
- 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1999年)
-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7年)
- 国家行政学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23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决定(2013年)
-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调整绍兴市部分行政区划及绍兴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