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取得资质证书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可以从事相应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和技术服务。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2021年)
- 关于台湾记者来祖国大陆采访的规定(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2005年)
-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0年)
-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
- 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资产处置核销操作指引(2009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年)
- 出口许可证申请签发使用工作规范(2020年)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