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的决定(2018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民航总局令第159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43.11条(e)款修改为:
“(e)制造厂家除了可以对其本身制造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进行任何的因设计或者制造问题引起的索赔修理或者改装外,在满足下列条件下,还可以依据其型号批准证件或者生产许可证件对其本身制造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实施维修和改装:
“(1)该型号批准证件或者生产许可证件得到了适航审定部门的批准或者认可;
“(2)维修和改装在其型号批准证件或者生产许可证件限定的地点实施。”
二、
将条文中所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统一改为“中国民用航空局”;所有“民航总局”统一改为“民航局”;所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统一改为“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
本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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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6年)
- 中药现代化发展纲要(2002年至2010年)(2002年)
- 国防科工委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2023年)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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