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4年修订)(2014年)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3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09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4年修订)(2014年)
-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四批)(2016年)
-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四批)(2016年)
-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三批)(2015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4年修订)(2014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9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作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本准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四批)(2016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09年)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 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202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陕西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08年)
- 审计机关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评价准则(2003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的决定(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调整盐城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3年)
- 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2001年)
- 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198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