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合法权益,保护电信企业公平、有效竞争,保障电信网间公正、公开、迅速、合理的互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拥有下列电信网并获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电信企业:
(一)固定本地电话网;
(二)国内长途电话网;
(三)国际电话网;
(四)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
(五)卫星移动通信网;
(六)数据通信网;
(七)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电信网。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称地方)通信管理机构是电信网间互联的主管部门。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工作;地方通信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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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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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
-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2019年)
- 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
-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
- 公安部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批复(2008年)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