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合法权益,保护电信企业公平、有效竞争,保障电信网间公正、公开、迅速、合理的互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拥有下列电信网并获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电信企业:
(一)固定本地电话网;
(二)国内长途电话网;
(三)国际电话网;
(四)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
(五)卫星移动通信网;
(六)数据通信网;
(七)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电信网。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称地方)通信管理机构是电信网间互联的主管部门。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工作;地方通信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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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200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3年)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务服务体系普查的通知(2017年)
- 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2018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年)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撤村改居”后原乡村医生执业问题的批复(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