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合法权益,保护电信企业公平、有效竞争,保障电信网间公正、公开、迅速、合理的互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拥有下列电信网并获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电信企业:
(一)固定本地电话网;
(二)国内长途电话网;
(三)国际电话网;
(四)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
(五)卫星移动通信网;
(六)数据通信网;
(七)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电信网。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称地方)通信管理机构是电信网间互联的主管部门。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工作;地方通信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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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2005年)
-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4年修订)(2014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能源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撤销江宁县设立南京市江宁区的批复(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