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合法权益,保护电信企业公平、有效竞争,保障电信网间公正、公开、迅速、合理的互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拥有下列电信网并获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电信企业:
(一)固定本地电话网;
(二)国内长途电话网;
(三)国际电话网;
(四)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
(五)卫星移动通信网;
(六)数据通信网;
(七)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电信网。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称地方)通信管理机构是电信网间互联的主管部门。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工作;地方通信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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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2001年)
- 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2016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202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1979年)
-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1993年)
-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2017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2000年)
- 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2006年)
-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