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合法权益,保护电信企业公平、有效竞争,保障电信网间公正、公开、迅速、合理的互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拥有下列电信网并获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电信企业:
(一)固定本地电话网;
(二)国内长途电话网;
(三)国际电话网;
(四)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
(五)卫星移动通信网;
(六)数据通信网;
(七)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电信网。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称地方)通信管理机构是电信网间互联的主管部门。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工作;地方通信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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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2001年)
-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2005年)
- 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的决定(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透明度条款相关工作的通知(2006年)
-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2003年)
- 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1999年)
- 民用航空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1997年)
- 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