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1979年)
为了加强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一九五四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令继续有效的决议的精神,现决定:从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前中央人民政府制定、批准的法律、法令;从一九五四年九月二十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批准的法律、法令,除了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法律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批准的法令相抵触的以外,继续有效。
-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
- 环境统计管理办法(2006年)
-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年)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2015年)
-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际联席会议审批程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 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16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表扬激励的通报(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