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电子废物污染环境,加强对电子废物的环境管理,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产生、贮存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也适用本办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电子类危险废物相关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全国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
- 国务院关于《佛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5年)
- 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2000年)
- 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2025年)
-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煤电油气运和农资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200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调整昆明市市辖区行政区划的批复(2004年)
- 2003年第一批国家2A级旅游区(点)名单(28家)(2003年)
-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