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2010年)
一、 依据和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指导和规范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以下简称“处理资格”)企业的审查和许可工作,制定本指南。
二、 适用范围
本指南针对列入《目录(第一批)》的产品,即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房间空调器、微型计算机而制定。
处理未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他电子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申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名录(包括临时名录)。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产生危险废物相关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
三、 许可条件
申请企业应当依法成立,符合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的要求,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法人资格,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备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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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1999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2013年)
- 关于骗购外汇、非法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暂行规定(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7号(2015年)
-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违法内销或者转让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处罚办法(1999年)
- 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
-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