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会团体)的管理,更好地发挥社会团体的积极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部是卫生行业全国性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卫生部人事司承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职能。各社会团体的挂靠单位是其依托单位。
第三条
社会团体经登记注册,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据社会团体章程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各项活动和管理内部事务。
卫生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社会团体的有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
社会团体要积极开展有关业务活动,在开展活动时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卫生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努力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积极承担卫生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委托的工作。
任何社会团体都不得擅自以卫生部的名义开展活动,社会团体名称前不得冠以卫生部的字样。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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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2016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 民政部关于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0年)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
-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17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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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
-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