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会团体)的管理,更好地发挥社会团体的积极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部是卫生行业全国性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卫生部人事司承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职能。各社会团体的挂靠单位是其依托单位。
第三条
社会团体经登记注册,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据社会团体章程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各项活动和管理内部事务。
卫生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社会团体的有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
社会团体要积极开展有关业务活动,在开展活动时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卫生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努力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积极承担卫生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委托的工作。
任何社会团体都不得擅自以卫生部的名义开展活动,社会团体名称前不得冠以卫生部的字样。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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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成立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部际协调领导小组的批复(200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处理澳门原有法律的决定(1999年)
- 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2010年)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3年)
-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电网经营行业(2018年)
- 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制造强国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2015年)
-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13年)
- 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州市科技园区更名为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