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会团体)的管理,更好地发挥社会团体的积极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部是卫生行业全国性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卫生部人事司承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职能。各社会团体的挂靠单位是其依托单位。
第三条
社会团体经登记注册,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据社会团体章程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各项活动和管理内部事务。
卫生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社会团体的有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
社会团体要积极开展有关业务活动,在开展活动时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卫生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努力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积极承担卫生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委托的工作。
任何社会团体都不得擅自以卫生部的名义开展活动,社会团体名称前不得冠以卫生部的字样。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2016年)
- 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2006年)
- 总会计师条例(1990年)
-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1991年)
- 国务院关于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6年)
-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绿色重点小城镇试点示范的实施意见(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
-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