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行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律师行业反洗钱工作,预防洗钱以及相关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提供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事项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律师事务所,是指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全国律师行业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会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研究解决律师行业反洗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律师行业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检查律师行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处理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建议;
(二)发现律师事务所涉嫌洗钱以及相关违法犯罪的执业活动,将线索和相关证据材料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三)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司法行政部门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反洗钱调查,涉及律师事务所的,必要时可以请求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协助。
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请求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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