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防范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商业银行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等。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商业银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
(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商业银行可根据上述四个特征结合本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发现的典型经验做法给予表扬的通报(202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化国防动员体制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决定(2021年)
-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2017年)
- 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200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撤销固原地区设立地级固原市的批复(2001年)
-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天津东丽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