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决定(2022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4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5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
第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二)受民航局委托实施机场使用手册审查工作”。
二、
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机场使用许可证后,应当将许可申请、审查和批准等文件资料存档。”
三、
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作出不予颁发机场使用许可证的书面决定后,应当将书面决定等文件资料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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