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络出版服务秩序,促进网络出版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出版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范围主要包括:
(一)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
(二)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
(三)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
(四)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
网络出版服务的具体业务分类另行制定。
第三条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和积累一切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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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2002年)
- 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的决定(2019年)
-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发行特种邮票时使用国旗国徽图案的复函(2003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2001年)
- 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04年)
- 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2013年)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指引(2013年)
- 关于刑事案件涉扶贫领域财物依法快速返还的若干规定(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