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闻出版统计工作,加强新闻出版统计管理,保障新闻出版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新闻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和从事新闻出版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从事新闻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从事新闻出版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依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不得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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