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管理,促进电子出版事业的健康发展与繁荣,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出版物的制作、出版、进口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有知识性、思想性内容的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固定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电子阅读、显示、播放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包括只读光盘(CD—ROM、DVD—ROM等)、一次写入光盘(CD—R、DVD—R等)、可擦写光盘(CD—RW、DVD—RW等)、软磁盘、硬磁盘、集成电路卡等,以及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媒体形态。
第三条
电子出版物不得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的内容。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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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2020年)
- 关于修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决定(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2022年)
-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2015年)
-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奶业振兴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的意见(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价值办法(2009年)
-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16年)